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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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汕尾市委办公室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尾委办字(2023)68号)精神,为统筹我县社会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依托大救助信息平台,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十四五”期间完善“分层分类、弱有所扶”大救助体系;到2035年,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二、工作任务(一)推动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
2、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补充,权责清晰、可持续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对象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应专项社会救助。制定海丰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实施基本生活救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档或根据家庭生活
3、状况综合评估结果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规定属于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标准,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汕尾市最低生活保障的16倍。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特困供养设施改造,提高集中供养保障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三)实施专项救助1、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
4、定核查,建立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信息对接机制。推动建立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住院和门诊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人员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作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启动重大疫情医保经办服务应急响应,实行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参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确保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2、实施教育救助工作:对在学
5、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资助。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3、实施住房救助工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6、或者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逐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纳入本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组织农户实施改造,并给予适当补贴。鼓励通过建设租赁住房、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给予租赁补贴等方式,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4、实施就业救助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
7、社会救助对象,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分级帮扶,特别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对己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6个月渐退期。(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5、实施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自然灾害县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不断提高灾害救助规范化水平。完善县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联动工作机制,提高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合理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补
8、助,统筹做好应急期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7、开展司法救助: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8、对低保、特困对象减免水电费。(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9、为身故困难群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10、开展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责任单位:县妇女联合会)11、推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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