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docx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客观地、科学地评价我国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办学水平,保证和不断提高建筑类专业教育的质量,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适应国际间相互承认学历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学、城市规划、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城市燃气工程、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教育的评估工作。第三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与国际公认
2、的有关专业教育标准相衔接,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校的特色;坚持社会对学校教育的参与和监督。第四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要对学校的教学质量、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和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第五条建设部授权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各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工作。第六条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由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七条 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由该专业的全国教育界、工程技术界、用人部门和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1517人组成。其中教育专家67人;工程技术专家67人;建设部指派3人。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委员由建设部聘任,每
3、届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委员会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审查并受理评估申请;(二)制订、修订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三)制定有关专业评估工作规程和细贝1;(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五)选派赴评估院校的专家视察小组,并指导专家视察小组工作;(六)审议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和专家小组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七)受理评估院校对评估结论的申述,并报全国建筑教育标准认定委员会进行裁决;(八)按年度发布评估合格专业的院校名单;(九)对全国有关建筑类专业院系与评估工作有关的事项提供咨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高等学校 建筑 类专业 教育 评估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