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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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二航局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H1号)、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暂行)(交质监发2012)576号)及中交股份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1264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公司从事的铁路、公路、水运、房建、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各类工程及附
2、属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分(子)公司的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本规定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以公司(子公司)资质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及分经理部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带班是指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预制场、设备站、船舶处等固定生产场所负责人适用本规定第二章带班检查条款。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四条公司、分(子)公司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企业
3、负责人带队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的检查。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的内容及职责有:(一)全面深入了解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协调组织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生产难题;(二)认真组织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作业点进行检查巡视,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消除;(三)掌握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督促其落实各项组织、技术、经济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分管生产、安全的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天数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第八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附表1),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一)公司重点项
4、目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时,详见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二航总工2015175号);(二)工程项目出现被上级单位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出现较大事故隐患(险情)或者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三)工程项目处于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中的地区或工程项目严重受灾后恢复生产时;(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投诉时;(五)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时;(六)工程项目书面提出请求,要求公司负责人帮助处理现场出现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事项时。第九条当公司负责人因其他工作原因不能到现场带班检查的,可委派项目所隶属分(子)公司
5、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第十条公司、分(子)公司应根据企业负责人分工情况,由相应职能部门指派专人记录领导带班检查情况(附表1)。其中,公司、分(子)公司经理带班检查情况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书记带班检查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分管生产副经理带班检查情况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分管安全副经理及安全总监带班检查情况由安全监督部负责,总工程师带班检查情况由总工办或承担质量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其他副经理带班检查情况由其指定的分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部每季度应对各职能部门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归档。第三章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第十二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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