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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第2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指引第2号及上海证券交易(以下简称“上交所”)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2、。第三条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指引第2号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第二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审批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2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
3、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4、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九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5、和依据;(三)暂缓披露的期限;(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则指引对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满足特定情形后需及时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该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措施。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4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