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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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
2、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五条公司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二)会议期限;
3、(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
4、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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