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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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一号)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5月9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14日鄂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年5月9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经营第五章犬只收容留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
2、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免疫、登记、经营、收容留检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扶助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指本市中心城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
3、区是指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内容,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联合执法,并将养犬登记、电子标识植入等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安机关对养犬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监管犬类留检场所等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城市管理执法
4、部门负责流浪犬、狂犬的处置工作,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风景园林绿化等相关违法行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和防疫,依法实施犬只诊疗许可,查处未按照规定对疫犬、死亡犬只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等行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犬类引起的危害人体健康相关疾病的防控、监测、预防宣传,以及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本区域内有关文明养犬、遛犬区域等事项的养犬自律公约,并组
5、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自律公约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告示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管理,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养犬数量、种类等相关信息台账,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城市管理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以及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鼓励动物保护、志愿者服务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九条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条 本市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已经取得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指导、督促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建立犬只免疫数据库,及时汇总、整理犬只免疫信息。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
7、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登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并由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依规定处理或者送交犬类留检场所。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地点,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养犬免疫、登记、监督、管理等信息互联共享。公安机关利用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便民服务,推进移动端、窗口服务端、自助端融合,逐步实现养犬登记手续网上办理、掌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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