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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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
2、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调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第四条检测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注册的检测单位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开展检测业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环境设施及检测人员等。分支机构应与其母体检测单位一起(多场所
3、)或单独(独立法人)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在外省注册的检测单位在本省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在本省设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场所。第五条检测单位应当在水利部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并公布信用档案,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登记。在外省注册的检测单位在本省设有分支机构的,信用档案中应当包含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检测单位承揽检测业务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供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和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文件。与母体检测单位一起(多场所)取得资质的分支机
4、构,其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应当包含分支机构检测能力范围、授权签字人及地址等信息。如无以上信息,不得以其母体检测单位的名义承揽检测业务。第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地方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检测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第八条 质量检测现场取样和室内试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地方标准及有关规定。现场取样和部分室内试验应全程录像,其中,现场取样的录像资料中应当包含工程名称、检测内容、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等;室内试验留存的录像具体范围见附件1,录像资料至少保留5年备查。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
5、真实性、代表性负责;检测单位应当对抽样和检测部位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对样品实施程序化管理,提高样品管理的有效性。第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的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可追溯,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及时支付质量检测服务费用。第十条检测单位检测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可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委托方报告。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保证其具有可追溯
6、性。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逐步实现质量检测数据的实时共享。第十三条 同一水利工程中,同一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接受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业务委托,且不得与材料、构配件、设备制造供应商等相关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同一水利工程中,检测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业务不宜多于2个标段。第二章 项目法人质量检测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首要责任,应当对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和监理单位质量检测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全过程质量检测。全过程质量检测方案应当符合水利工程质
7、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全过程质量检测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活动。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测行为或检测结果有疑义时,应当委托全过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验证。第三章监理单位质量检测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配置及计量检定、试验室环境、试验人员配备、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成果进行经常性检查,重点关注质量检测行为的规范性和检测成果的真实性。大型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专职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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