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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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2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公告如下:一、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三、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特此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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