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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低速无人驾驶车辆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我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397号)和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工信规202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低速无人驾驶车辆,又称“低速无人车”(以下简称“无人车”),是指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3)标准中规定的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
2、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并仅行驶于地面的新型运载工具。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细则所称商业示范,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路段开展的无人车商业化示范运营活动。第三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开展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原则,积极推进无人接驳、无人配送、无人零售、无人环卫和无人安防等应用场景商业化运营。第五条本细则的组织机构按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工信规20231号)执
3、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组成联席工作小组,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事宜。组织汽车、交通、通信、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作为决策参考。联席工作小组可按需求依法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按要求完成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相关工作,具体工作由联席工作小组确定。第六条先行示范区所在区(市)主管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先行示范区相关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向其他有条件的区(市)复制推广。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是指提出无人车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申请、
4、组织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第一责任主体。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二)具备无人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三)具备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四)具有完善的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示范方案;(五)为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
5、保证车辆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六)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日常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七)对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A)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测试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据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廿氾;(九)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在运行过程
6、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道路测试、商业示范安全稳定有序开展;(十)具备健全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响应联席工作小组需求,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八条安全员(包括现场安全员和远程安全员)是指经申请主体授权,负责无人车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车辆的自然人。安全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与申请主体有劳动或劳务关系;(-)持有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过程中有
7、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以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三)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法,了解道路测试、商业示范车辆的结构、驾驶理论、事故处理等知识;(四)经申请主体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无人车操作规程、道路测试或商业示范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具备无人车安全操控及应急处置能力;(五)具备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和远程协助控制车辆的能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无人车整车的车端数据和行车记录仪视频;(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九条开展道路测试、商业示范的无人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二)具备人工操作和
8、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无人车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三)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公里隔,能够实现在15-45公里厨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四)具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5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无人车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1 .车辆编码;2 .车辆控制模式;3 .车辆位置;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5 .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6 .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7 .车辆视频监控情况;8 .环境
9、感知与响应状态;9 .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以上数据需按照要求接入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监管平台。第三章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第十条在青岛市开展无人车道路测试的测试主体、安全员、无人车应满足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要求。第十一条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无人车道路测试时,应向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一)道路测试主体、安全员和无人车的基本情况;(二)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三)封闭测试场出具的,申请车辆在测试场(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实车测试(测试项目见附件1)的相关报告;(四)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
10、、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等;(五)对具有网联功能的无人车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六)每辆车投保保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凭证;(七)涉及到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八)无人车道路测试申请书(附件2);(九)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3)。第十二条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一)道路测试主体向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在受理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二)初审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
11、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如未通过专家论证,道路测试主体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后向联席工作小组重新申请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三)评审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根据申请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确认测试主体提交的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并核发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5)和车辆编码,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车辆编码由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核发;(四)道路测试主体凭道路测试通知书,并在车身张贴车辆编码,可按照道路测试方案开展相应活动;(五)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测试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第十三条对同一批次申请且符合“三同原则”(即
12、车辆型号相同、自动驾驶系统相同、系统配置相同,以下简称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测试车辆,可按照5%的比例(至少1辆)进行车辆功能测试抽查,不用对每辆车进行实车功能测试。第十四条测试主体已在其他省市获准进行无人车道路测试且原申请材料仍在有限期内,拟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无人车道路测试的,可适用简化申请。测试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相关材料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材料,经联席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向测试主体核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车辆编码。异地互认机制适用于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第十五条道路测试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
13、申请,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道路测试延期申请书(附件7)及必要性说明,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运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2个月。第四章商业示范申请及审核第十六条在青岛市开展无人车商业示范的示范主体、安全员、无人车应满足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要求。申请商业示范的车辆本身或同款(即同型号、同系统、同配置)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商业示范。对在其他省市已获准进行商业示范类活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
14、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开展商业示范。第十七条商业示范主体向市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一)商业示范主体、安全员和无人车的基本情况;(-)商业示范车辆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道路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证明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责任事故的证明;(三)商业示范方案,包括商业示范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四)无人车商业示范申请书(附件2);(五)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六)原测试地完成的商业示范类活动安全性相关材料(如有)。第十八条商业示范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一)商业示范
15、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商业示范申请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在受理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二)初审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如未通过专家论证,商业示范主体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后向联席工作小组重新申请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三)评审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确认商业示范主体提交的低速无人驾驶车辆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并核发商业示范通知书(附件6)和车辆编码,商业示范通知书和车辆编码由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核发,车辆编码原则上与该车辆道路测试阶段获批编码相同;(四)商业示范主体凭商业示范通知书,并在车身张贴车辆编码,可按照商业示范方案开展相应活动;(五)商业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上的测试时间不得超过各项申请材料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第十九条商业示范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商业示范延期申请书(附件7)及必要性说明,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运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2个月。第五章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第二十条已获得道路测试、商业示范通知书的道路测试、商业示范主体,如需增加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数量,应向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同时车辆应以5%的抽查比例(至少1辆)由第三方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