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2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重庆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下称学校)始于1950年的重庆工人政治学校,历经西南工会干部学校、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等办学时期。2004年,成立于1981年的重庆市职工大学与重庆市工会干部学校合并组建重庆城市职业学院。2007年,学校迁入重庆市永川区办学。2013年,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由重庆市总工会变更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23年,学校被确定为重庆市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培育建设单位。2023年,学校被确定为重庆市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立项建设单位。“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行大道启大智铸大匠通大悟,办学理念,因,城,而生,顺,市,而为,服务现
2、代城市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致力于建设富有城市职业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999号。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地址。“学校网址”四、将第四条拆分为第四条、第五条,第四条修改为:“学校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学校的分立
3、、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4、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积极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三个面向,即面向市场、促进就业;面向实践、强化能力;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衔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各个层级教育,协调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5、,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信念与家国情怀、有扎实知识与学习能力、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有工匠精神与职业品格、有过硬技能与创业意识,的,五有,城职人。”十、将第五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内外协同治理体系,以师生为本,实施全面依法治校,依法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学校发展愿景是建成重庆有特色、双城有作为、全国有地位、国际能合作、专本能贯通的富有城市职业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十二、将第八条拆分为第十
6、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二条修改为:“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十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办学资源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整合办学资源;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十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二)根
7、据产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专业课程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方案,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职业培训证书;“(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规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绩效工资分配,对教
8、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九)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等机构之间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文交流与合作;“(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十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十三)拒绝并阻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十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 城市 职业学院 章程 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