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审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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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审查规范(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登记,制定本规范。雄安新区及其他具有矿业权审批权限的市、县相关部门可参照执行。一、协议出让程序(一)已有采矿权扩大深部或上部矿区范围的1拟扩大矿区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1)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
2、出让申请报告(格式范本见附件2)(包含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4项材料)。(2)县级初核(5个工作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2023)58号)规定出具核查意见,转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具体情况”为原采矿权相关情况。(申报材料:包含申请人申请报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核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3)市级审查(5个工作日)。
3、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县级转报的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向省厅转报协议出让申请(包含申请人申请报告、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4)省厅审查(20个工作日)。厅内有关处局会签。矿业权处将申请材料转规划局、管制处、修复处、耕保处、矿保处、执法局、财务处会签。相关处局根据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会签职责提出会签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和草原等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矿业权处提出拟办意见。矿业权处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相关处局会签意见和部门审查意见,对协议出让申
4、请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会审。矿业权处将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提交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5)公示。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委托省地矿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确定起始价;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4)。按照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申请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采矿权出让收益核实、确定采矿权出让收益;公示公告后,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4)。2.拟扩大
5、矿区范围地质工作程度不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完成深部或上部勘查工作后,协议出让采矿权。(1)采矿权人严格按照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自行组织省级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后,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2)完成勘查工作且地质工作程度达到设立采矿权条件的,向省厅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后,按照以上第(一)、1条协议出让流程,办理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区域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手续。(二)已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包含周边、零星资源的1拟扩大矿区范围地质工作程度能够满足采矿权设立要求的,申请协议出让
6、采矿权。(1)提出申请。采矿权人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格式文本见附件2)(包含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协议出让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等材料)(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原则上在矿区范围外300米以内,且扩区面积不大于已设采矿权面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储量估算范围超出以上范围的,要进行储量分割,重新评审备案)。(2)县级初审(5个工作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就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扩大开采面积不超过原面积25%,或设置了矿业权规划区块以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其他要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是否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的矿区范围
7、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可协议出让情形以及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转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包含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申请人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3)市级审查(5个工作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县级转报的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充分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水务)、林草等部门意见,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向省厅转报协议出让申请(包含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申请人申请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备案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4)省厅审查(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委托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
8、有经验的地质、采矿专家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厅内有关处局会签。矿业权处将申请材料转规划局、管制处、修复处、耕保处、矿保处、执法局、财务处会签。相关处局根据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会签职责提出会签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和草原等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矿业权处提出拟办意见。矿业权处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相关处局会签意见、部门意见和专家审查意见,对协议出让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会审。矿业权处将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提交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5)公示。厅矿业权管理会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省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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