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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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摘要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得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如重婚、妍居、通奸、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占有相当比例。为了维护公民尤其是女性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1、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早在19世纪即登上人类的;立法舞台,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
2、护、补偿的功效。当人类进入21世纪后,这一制度依然要担负起维护公序良俗的重任,基于上述愿望,在我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是;是离婚自由的保障离婚,不仅使配偶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而且也必将使经济处于劣势的一方陷于离婚所引发的失落和两难境地。若建立与经济帮助相并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便可消除无过错方的离婚顾虑,并使其在离婚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获得离婚之损害赔偿。是婚姻义务的要求,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所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实、相互扶助义务。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定会造成他方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且这种损害不可能通过离
3、婚得到平息和消释。只有通过损害赔偿,才能使无过错方得到精神抚慰和财产补偿,进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婚姻法的精神。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些当事人为争夺财产故意夸大对方的过错或极力掩饰自己的过错,致使离婚诉讼充满了指责、敌对、怨恨的气氛,尤其在一方擅自变卖、转移、隐匿财产,甚至销毁证据致财产存在的真伪及财产的权属难以查证时,则加重了善意一方的财产和身心方面的双重损害,如果不对无辜、无奈的弱势群体予以保护与补偿,则难以消释、平衡情感上的打击及财产上的损失。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既可对上述冲突有所缓解,又可以避免离婚诉讼中的指责
4、与攻击,因而,只要证明他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即可获得损害赔偿。2、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离婚时,可供分割的财产,只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全家共有的财产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严格分清财产的性质。离婚时,个人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期间使用、消耗、毁损等具体情况和离婚后实际生活的需要,作出必要和适当的调整。只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能保护离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那种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所有”的主张,侵犯了一方当事人
5、的合法权利,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对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因离婚而脱离该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如果离婚时夫妻共同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终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好离婚诉讼。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贯彻执行本条规定,应把握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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