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关系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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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合同法中关于劳资关系的规定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透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资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和规范劳资关系,是调整劳资关系以及与劳资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新劳动合同法体现劳资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一)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新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宗旨就是规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规定1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
3、与形式;2细化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有关条款,3加强了试用期的法律规定;4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二、劳动合同法对新旧劳动关系的影响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关于“劳动合同法令我丢饭碗! ”、“劳动合同法将致裁员潮? 、“警惕劳动合同法法律准备期间企业异动”之类报道充斥媒体。这是因为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或增加新规定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加修改原规定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4、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这里涉及到订立劳动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起算、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认定等事项,既有劳动合同法是否溯及实施之前的现存劳动关系,也有现存劳动关系跨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比新设劳动关系更多法律责任的问题,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并在实施之后存续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次数和经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方式等。应当说,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并且从法律效力的一般原则、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者职业稳定的重要意义和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平性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考虑,制定出了既稳定现存劳动关系,又使
5、新的立法充分发挥效力的过渡性条款。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该项条款是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前订立并在本法施行之后仍存续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次数计算以及经济补偿计
6、算年限等情形作出的衔接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在该法施行后再次续订(签订)劳动合同才作为计算第一次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即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前曾经订立过的劳动合同次数并不计算进来。同时,给予了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即该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未计算此前的实际用工时间。并且,即便是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据该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也是从该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
7、现有的责任J然而,过渡条款也似乎存在千虑一失的地方。该条的第一句“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似乎会引发适用中的麻烦与混乱。因为既然是“继续履行”,在法律上当然是全面履行了,包括这些劳动合同中许多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相矛盾的条款。因此,如果“继续履行”本意如此,那就必然导致适用中的麻烦与混乱。如果将其解读为“不与本法相冲突的继续履行,倒是免去了适用中的麻烦与混乱,却又增添了立法上的麻烦与混乱。首先,这样的解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立法文字中并没有提供这样的含义。硬性的解读等于是在原的立法中增添了 “不与本法相冲突的”文字,解读者就扮演了立法者的角色。其次,如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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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合同法 劳资关系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