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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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版)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中电解铝(不含自备电厂,以下称电解铝项目)、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中铝用炭素阳极/阴极(以下称铝用炭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涉及电解铝产能增加的项目需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完成产能置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电解铝产能。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
2、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严格限制在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氟化物超标的地区新建、扩建电解铝和以残极为原料的铝用炭素项目。确需建设的,应采取氟化物区域削减或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建成运行后,区域氟化物超标问题得到改善。第四条新建、扩建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电解铝项目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新建电解铝项目铝液交流电耗应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第五条电解烟气应采用氧化铝吸附干法净化等先进技术去除氟化物,并配
3、备石灰石一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电解车间应配备封闭高效的烟气收集系统,残极冷却过程烟气应收集至电解烟气净化系统处理。残极破碎以及电解质清理应配套机械通风收尘装置,残极在厂内应采用密闭拖车或其他密闭运输设施。电解槽焙烧启动烟气应收集进入电解烟气净化系统处理排放。石油焦煨烧和炭块焙烧系统应配备脱硫脱硝措施。采用沥青为原料进行熔化、混捏成型、碳化、石墨化过程应配备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措施。涉及铝灰热回收铝的应配备高效烟气收集系统及除尘设施。物料装卸、储存、输送过程及生产工艺(装置)的产尘点应采用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有效抑尘措施;新建项目原料氧化铝(散装)运输全部采用罐车等密闭运输方式,厂内运输鼓
4、励使用新能源车辆或国五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含燃气)的运输工具,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或国三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的机械。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要求,涉及沥青、挥发性有机液体使用的,厂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气排放还应符合地方标准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第六条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电解铝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鼓励电解铝项目使用绿电、铝电解槽及低温电解烟气余热利用、新型阴极节
5、能及阳极保护、铝水直接合金化等协同减污降碳技术。第七条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电解铝项目按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相关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池。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应符合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要求,重点关注氟化物等特征因子的达标排放情况,采用化学沉淀、电絮凝、反渗透等适宜措施对含氟废水进行预处理。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放还应符合地方标准要求。第八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项目应对初期雨水收集池、生阳极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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