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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章特许经营合约的拟订与订立特许连锁经营中的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维系双方的纽带便是特许经营合约。5.1 特许经营合约的类型与格式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特许经营总部向受许人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总部主要通过销售实体商品来赚取利润。这类合同主要见于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中。另一类由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经营管理诀窍和销售支援,特许人从受许人支付的使用费和其他费用中获取利润。这类合同主要见于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可以单独选择第一类或第二类合同。在许多情况下,特许人同时采用这两种形式,使其成为一个合同的两个部分,即既包括原材料供应,
2、又包括专有技术和销售支持的提供。事实上,大多数的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采用的都是这种混合形式的合同。特许合约的基本格式如下:1合同当事者(1)指出合同当事者:(2)合同当事者的关系(不存在代理关系)2 .序言(1)合同的观念、宗旨、目的;(2)合同的解释标准;(3)合同的适用范围。3 .定义此部分内容略。4 .特许经营权的授子此部分内容略。5 .允许商标等的使用允许使用对象的登记或注册;(2)使用方法及管理。6 .特许经营权的地区和商店的所在地此部分内容略。7 .特许连锁总部的经营指导及技术援助资料的提供;(2)指导;进修及培训。8 促进销售总部的促销方法;总部对促销的援助;有关加盟店促销义务的事
3、项。9 .加盟店筹办的物品物品的种类、品质、数量;(2)筹办的方法。10 .加盟店的支付义务支付的理由;(2)金额的计算;支付的时间、方法以及其他条件。11 .加盟店销售的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管理此部分内容略。12 .其他有关加盟店营业的重要事项有关会计事项;(2)加盟店专心营业的义务。13 .合同的期限、终结及变更(1)合同的期限及更新;(2)解除合同的事由及解除合同的方法;(3)其他合同终结原因及手续;(4)合同终结时应处理的事项。14 .其他合同事项(1)免除责任条款;(2)合同的转让;(3)连带担保、财产抵押及有关其他提供担保的事项;(4)管辖仲裁的一致意见、仲裁条款及有关解决纠纷的事项;
4、(5)合同的修改;(6)合同的日期;(7)运营规则,其他与合同书有关的补充文件。5.2 特许经营合约的基本内容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要维系这样一种关系,纽带只有一个一一特许经营合约。特许人之所以要实施特许经营计划,就是要借受许人的资金、人力及热情迅速扩展自己的事业。如果某一家受许人不按总部的要求去经营,与特许人设计的企业形象相违,就会破坏整个系统的信誉,给其他受许人的经营带来危害,最终使整个事业发展受挫。因此,要想约束受许人的经营,使其同特许人要求步调一致,仅仅靠受许人的口头承诺是不够的,必须通过特许合约来进行法律约束。受许人想投资加入某个特许系统
5、,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特许人已经打响的招牌及各种支援,使自己减少艰苦创业的风险及经营上的后顾之忧。那么,特许人的各种支援是否能及时提供、各项服务是否有充分保证,仅靠口头承诺也是不行的,同样需要签订特许合约来维护受许人的利益。目前,在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政府尚未制定出一套监管特许经营的法规,加盟特许经营的受许人只能依靠自己的商业眼光去评估这项投资,在签订合约之后才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所以受许人在投资开业前应对特许人及其业务进行深入的了解,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受许人要对特许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仔细审查,如有疑问,要向特许人询问,并要求特许人书面回答或把承诺保证反映到特许合约中,只有这样,受许人的权益才能
6、够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当然,大多数情况下,特许合约的基本条款是由特许人制定的,为维护整个系统的统一性,受许人对合同条款几乎没有修改的余地。即使这样,受许人也应慎重研究特许人拟好的合同草案的每一条款,看是否有明显不利于受许人的地方,并据理力争。如果理由充分,特许人也会做出让步,给予一定程度的修改。受许人若对合同的条款没有把握或缺乏经验,最好找一个有经验的律师代为审查,以免遗漏一些重要细节。由于每一个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内容、经营方针、服务能力等不尽相同,因此,合约的内容会千差万别。但是,作为特许经营合约,无非都是规定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商号等
7、的使用2 .在绝大多数的特许连锁体系中,特许人将拥有以下无形资产:(1)贸易商标或贸易名称,以及相应的商誉;(2)一种商业模式或一种体系,其各个要素均记载于一本手册中,有些内容可能是商业秘密;(3)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是一种制作方法、秘方、专门技艺、设计图样和操作的文件;(4)上述某些项目的版权在签订特许合约时,应准确清楚地列示特许人拥有的无形资产,以及授权受许人使用这些无形资产的种类和范围。2 .合约期限合约期限即是特许双方关系持续的时间。这一时间有长有短,短则为3-5年,长则10年以上,没有统一的标准。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合同的持续期应长到足以使受许人收回他的初始投资。”在合约上,还应
8、注明允许受许人有延展期限的权利,如果合约上没有注明延展期,而特许人又不愿签订期限较长的合约,这很可能表明将来受许人要续约时,不得不付出一笔高额的加照费。3 .特件人提供服务的种类和范围合约中要详细说明特许人将对受许人提供哪些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包括开业前的初始服务和开业后的后续服务。初始服务主要有选址、店铺装修、培训、开店设备的购置和融资等。后续服务包括:特许人对受许人活动实施有效的监控、以帮助其保持标准化和企业利润;特许人继续进行操作方法的改进及革新并向受许人传授;特许人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向受许人传达市场信息:特许人开展集中统一的促销与广告活动;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集中采购的优惠货源;特许人专家
9、向受许人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等。合同中详列这些服务项目,是对受许人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4 .受许人的义务受许人取得总部的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并得到特许人的各项服务支持,使自己的经营迅速站稳脚跟,走上正轨,因此,它也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让受许人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也为了约束受许人履行职责,必须将这些事项详细列入特许合约o虽然在合同上只有特许人和受许人作为立约人,但特许人为建立一配完善的业务制度,一般都加入一些条款去确保其他受许人及公众的利益。因为只要任一受许人不能维持应有的水准,或多或少都对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有所损害,继而影响其他受许人的赢利,所以在合约内应列明双方在合作
10、中的义务来维持各方面的利益。一般情况下,操作手册有一些内容涉及受许人应履行的义务,作为受许人开业后的经营活动参考指南。随着特许体系的发展,操作手册还将不断更新和完善。5 .对受许人的经营控制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就是在经营业务方式上高度统一,使各自独立的受许人在合同的规定下形成一个资本统一经营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个受许人没有按总部的统一要求去经营,就会破坏这一整体的外在形象,使整个特许系统的声誉受到损害。因此,特许人必须对受许人实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证经营的标准和规范能够得到一丝不苟的贯彻。特许人采取什么方法控制受许人的经营,应详细列入合约中,以得到受许人的理解和接受。6 .受许人的转让受许人可能
11、会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加盟店,这就涉及加盟店转让或出售的问题。加盟店是否能转让、如何转让、转让给何种人等都必须列入合约中,以免将来发生纠纷。也有些合约明确表明,假如受许人要转让出售自己的企业,特许人将有购买的优先权,或者有权选择转让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注意说明加盟店的转让价应以市场价为准。7 .仲裁特许双方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冲突比较合适。仲裁实际是由双方选择的仲裁人进行的私下诉讼,它的优点在于整个程序是在私下进行的。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双方可以事先在合约中设定仲裁的规则,至于仲裁的时间可以根据当时发生冲突的情况而定。在这里,选择什么样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
12、如果仲裁人选择不当,作出的决定不公正或不客观,会使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满意,最后反而会扩大矛盾,以致双方走向法院。8 .终止合同及后果合同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撕毁或中途终止,也有特许双方不遵守合约的事件发生。合约中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到什么程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约;当然,也应写明违约协议的一方是否有机会弥补过失,以避免合约终止引起的后果。一般来说,合约终止后,受许人不能再使用特许人所有的贸易商标、名称、各种标志和其他权利,在一定时期内也不得从事类似的经营业务。除了以上内容外,合约一般还包括地域的限制、营业时间的规定。营业秘密的遵守等内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其合约内容都不尽相同。在本章
13、最后一部分,专门列举了一个较为标准、详细和全面的合约范例,以供大家参考。9 .3特许经营合约的拟订特许经营合约一般都采用附合合同(COntraCtOfadheSiOn).或称标准合同(Standardcontract)o所谓附合合同是指西方国家的一些大公司在进行交易时,往往不与对方逐项磋商合同的条款,而是事先印备了一套合同,若对方签字,合同即告成立。特许经营的附合合同是由特许人聘请律师精心拟制的,他们千方百计在合同中扩大特许人的权利,加重受许人的义务。在早期的特许经营中,西方国家的法院片面地车行“契约自由”的原则,对不公正的特许经营合同以及由此对受许人造成的严重的经济损失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某
14、些法学或法律界学者同情受许人的处境,但也束手无策。这种状况反映了过去的一些法律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特许经营的贸易方式。例如上面讲到的“契约自由”以及合同法的原则等,就不能为在特许经营业务中遭受大量经济损失的受许人提供必要的法律上的救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尚未对特许经营制定单行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仍以特许人的附合合同为准。由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力量悬殊,特许人实力雄厚,而受许人财单力薄,因此受许人不具备与特许人讨价还价的能力与力量。即便特许经营的合同条款不公平合理,受许人的唯一选择是:或者照此签订合同,或者根本不订合同。特许人也很少同意修正合同的内容。另外,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广泛,有的甚至
15、长达几十页,涉及各种法律问题,这也给潜在受许人审查合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总之,根据西方特许经营的实践,受许人往往会丧失正当的权利,其预期的经济目的往往不能实现,而且不能得到法院的合理保护。然而,随着特许经营的发展以及众多受许人的申诉和反抗、各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法律来保护各国的小商人、个体业主的经济地位。随着一些国家对特许经营中某些已经确定了的法律原则的立法并以此作为调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准绳,受许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得到保护。因此、特许人拟定特许经营合同时要保持公正的态度,充分考虑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照顾到受许人的合法权益,使合同公正合理,能够满足双人当事人的预期经济目的。5. 3.1拟订特许经营合约的原则(1)应确保特许人的各种产权(有形及无形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在拟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将特许人所要许可给他人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写进去,定义明确,不能模棱两可。(2)应列明受许人应做到的所有运作细节及特许人的监管权。(3)应保障受许人的业务能健康发展。即特许人应保证不在受许人的营业商圈内另外许可他人经营,并对受许人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以使得受许人的收入不断提高。5.3.2特许经营合约的当事人特许经营合约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一方,即特许人,在合同中也称为转让方、许可方、持权人。(2)区域性特许经营权持有人,这一类当事人对特许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