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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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2年4月1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3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10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修订根据2023
2、年8月2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管理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五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
3、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煤歼石、粉煤灰、赤泥、炉渣、瓷粉、河沙、淤泥、建筑垃圾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符合标准的墙体材料制品。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冷、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第四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
4、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的服务保障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机构和服务体系,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与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5、、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供热方式,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扶持在民用建筑节能活动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和定额,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生产、推广和应用。第九条鼓励研制、开发、引进、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活动中
6、使用国家、省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条鼓励生产企业利用煤阡石、粉煤灰、炉渣、瓷粉、赤泥等工业废渣和河沙、淤泥、建筑垃圾等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科研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
7、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认定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三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鼓励、扶持在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第三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
8、依据对建设项目合理用能情况的分析作出。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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