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制造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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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2024年版)第一条本审批原则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版)中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中的水泥制造(含水泥粉磨站),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中的石灰石开采(与水泥熟料制造配套),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中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第二条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后产能淘汰、产能置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大气污
2、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熟料产能。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宜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利用非碳酸盐原料替代石灰岩资源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的可行性、可靠性。第三条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选址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等要求。第四条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入窑固体废物类别、规模、
3、投加位置和投加设施等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等要求。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新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达到能效标杆水平,鼓励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第六条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和水泥粉磨站项目
4、达到行业超低排放水平。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控制与治理。产尘物料储存、输送应采取密闭或封闭措施;矿石破碎、原料烘干、原料均化、生料粉磨、煤粉制备、水泥粉磨、包装、散装等工序及石灰石堆棚、原煤堆棚、生料库、熟料库、水泥库等各产尘环节应配套建设相应的降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除尘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窑尾烟气除尘应采用高效布袋(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当
5、原燃料中含硫量较高导致烟气中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时,应设置脱硫设施。石灰石等原料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进厂;厂内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斜槽、斗提或封闭式螺旋输送机;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施产生的废气以及旁路放风废气应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62)等要求;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存设施,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旁路放风废气宜与窑尾烟气合并排放,无法合并排放的,应达到窑尾烟气同样的排放控制要求。石灰石开采、水泥制造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排放的废气污染物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要求。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气污染物排放还应符合地方标准要求。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项目和水泥粉磨站项目,应通过源强核算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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