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工作的前期要求及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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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前期要求:1、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2、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企业在设立时,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满足一系列职业卫生要求。具体包括:(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确保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不受过量危害因素的影响。(2
2、)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企业应配备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如通风设备、除尘设备等,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3)生产布局合理:企业的生产布局应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避免交叉污染,保障劳动者的健康。(4)卫生设施配套齐全:企业应配备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满足劳动者的基本卫生需求。(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企业使用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减少因工具使用不当造成的伤害。(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企业还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3、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一制度旨在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确保建设项目在投入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1)可行性论证阶段提交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2)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施工。(3)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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