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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作业单位、协作单位(含设备租赁)。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安全风险抵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四条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是:1、总经理对集团公司总裁负责。2、项目经理、站长对总经理负责。3、作业现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对项目经理或站长负责。第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各生产单位设
2、安全领导小组、防洪领导小组、事故救援应急小组,组建义务消防队。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领导小组等由相应单位另行文确定。第七条项目经理、站长、协作单位负责人(合同签字人)应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作业现场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应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责,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对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为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第九条总经理的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2、把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
3、作出决策。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4、组织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演练。5、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配备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贯彻安全职责,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条件。6、查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安全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7、至少每季度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一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向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第十条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制度。2、对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协助总经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重
4、大安全问题。3、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月”和“百日安全”活动,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4、协助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5、组织带领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安全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第十一条安全保卫处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2、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安全生产,落实劳动安全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员、新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等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持证上岗,查处“三违”事故,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3、配合地方安全、工伤保险、交通等部门
5、,调查公司的伤亡和交通事故,办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的工作。4、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审定发放范围和标准,检查执行使用情况。5、做好一般治安案件的处理工作,调解内部治安纠纷,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内部一般刑事案件的调查,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资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6、负责油库、代号库、财务现金存量和材料物资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7、解决单位内的户口、身份证等疑难问题。8、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劳动安全生产保护工作;研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站长的安全管理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即单位的安全管理办
6、法,做到文明生产,落实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2、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生产作业现场的情况,随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3、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落实安全生产经费,禁止使用无证人员(应办证的工种)和被淘汰的工艺和设备。4、认真排查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演);如有事故发生,应及时开展现场急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按级报告事故情况。5、做好治安管理和治安防范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7、加强代号产品的管理,严格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项目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认真贯彻
7、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和经常性开展安全自检工作。2、根据设计文件协助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拟定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学习,并指导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施工管理。3、组织项目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并就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对特殊工种统一安排,禁止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会同项目专职安全员对项目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预演。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报请项目经理,并协助事故的报案、调查、处理等。6、总结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验交流。第十四条项目安全员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
8、策、法令和规章制度。2、熟悉本项目各项工程的安全生产工艺流程,辩识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和危险源,并登记建档;加强代号产品建库、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及账目的管理。3、监督项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预算安全投入,并指导、监督实施。4、每季度对本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规、思想教育,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坚决制止违章操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5、对项目各项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重点部位全过程监督,消除安全隐患。严格事故报案程序,搞好安全宣传和竞赛活动。6、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和每天工作日志,即时填报报表。第十五条 施工员的生产安全职责1、认真履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章制度。落实现
9、场的安全管理,向员工宣传安全知识,并交待当日的安全作业事项。2、主动与项目(站)负责人和安全技术员商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健全安全设施,严禁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3、在有高、难、险的作业时应与安全技术员一起坚守作业场所,防止事故的发生。4、施工作业前,必须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并主动向项目(站)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和及时排除隐患。5、认真做好代号品的核发、监督使用、归库等管理工作。6、认真处理施工中的地方关系,防止矛盾激化,造成治安事件发生。7、接受公司安全保卫处的日常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目标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由项目(站)的第一负责人与公司总经理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项目
10、(站)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班组长、协作单位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第十七条 项目(站)每年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年终目标兑现奖惩,风险抵押金标准是:项目合同价5千万元(不含5千万)以下交纳10000元;5千万元1亿(不含1亿)交纳20000元;1亿1.5亿(不含1.5亿)交纳30000元;以此类推,每增加5千万元,风险抵押金增加10000元。项目(站)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指标严格控制在年产值的1以内。第十八条项目(站)、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目标考核由公司安全保卫处进行,报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项目(站)不能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进行直接处理:其处罚由项目提出意见由安全保卫处报请安全
11、生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执行,赔偿费用统一交公司财务处,作为安全基金专款专用。第四章安全教育第二十条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计划,制定安全教育措施,项目(站)、协作队伍应经常性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必须使职工遵守劳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项目(站)对新职工和换岗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相关安全责任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安全教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生产中的车间、生活房屋、材料仓库等,必须避开泥沼、悬崖、水淹
12、、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易燃易爆仓库应按国家规定,经当地公安机关指导进行选址、建库设计、验收、办理存放证、使用证,运输中办理运输证。证件不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库、发电房、配电房,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并加设避雷、防高温、潮湿装置,安全标志等。第二十五条机械设备,必须建立健全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带故障运行,严禁酒后操作。第二十六条施工中的用电设备、电线、电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安装、检修电器设备,架设和拆除电线、电缆,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对使用中的电器设备,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增设漏电保护装置,易燃易爆和粉尘场所,应安装防爆保护装置。第
13、二十七条对高、难、险的施工中,应排出安全隐患,做好安全设施防范后,方可进行施工。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和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遵守下列劳动规定:、进入生产场所应按规定正确着防护服装,戴防护帽,严禁穿高跟鞋、不防滑的鞋作业。、从事转动机械设备、绞碾性伤害作业的,不准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露长发和佩戴悬露装饰物。、从事对双目有伤害作业的,必须配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从事高处作业的,必须系好保险绳、安全带,禁止重叠施工。、易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设安全网,必须戴好安全帽。、从事电器作业的,应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的应穿屏蔽服。、进入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应穿防止产生静电或火花的着装。、从
14、事水上作业的,必须使用救生衣或救生器具。、其他有规定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九条技安员、施工员,应检查作业人员的保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监督作业人员使用保护用品。第六章协作单位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引进协作单位时,必须审查其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协作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第三十一条协作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接受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提供符合生产条件的身份证明,严禁未成年人和超过60岁的人员从事体力劳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证书影印件交施工单位保存。第三十二条协作单位必须为其从业人员购买工伤社会保
15、险,购买凭证影印件交生产单位财务部门备查。第三十三条生产单位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协作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施工方案说明。协作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施工方案说明,并签字确认,施工中必须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施工方案说明内容认真执行,接受生产单位日常检查。第三十四条协作单位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购买足够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第七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发生伤亡事故后,要及时上报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好标记、拍照,并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第三十七条死亡事故现场必须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第三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项目必须及时进行组织抢救,并报请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后,由公司按规定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十九条事故的终结处理、责任认定,按国家、省政府以及集团的有关规定,由项目(站)提出意见,安全保卫处报请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八章奖励和罚则第四十条奖励、项目(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