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安全规定及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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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安全规定及应急预案一、防雷安全规定 第一条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及其它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止直接雷击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第二条 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或尘粉的放空管、风管等,在管顶或其附近位置装设避雷针,针尖应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其保护范围宜高出管顶不小于米。 第三条 为防止雷电感应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内的金属物,如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等较大的金属构件应作良好接地,并与电气设备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 第四条 可燃、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封闭式金属贮罐,当顶部罐壁钢板厚度大于4 毫米时,可不设接闪器,但罐体必须良好接地,接地点不小于两处,间距不大于30米,其接
2、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第五条 有爆炸危险的金属封闭油罐,可燃气体贮罐及工艺装置,若其容积较大或较重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欧,独立避雷针与放空管,呼吸阀等水平距离应不小于 3-5米,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边缘高出放空管,呼吸阀最远端应不小于2米,针尖高出放空管,呼吸阀顶端应不小于3米,考虑防静电感应和防雷电感应的要求,贮罐仍应按接地点不少于2处,间距不大于30米,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的要求进行良好接地。 第六条 避雷针与5000立方米以上贮罐呼吸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米,针尖高出呼吸阀也应不小于5米。 第七条 输送可燃,易燃液体及可燃气体,可燃性固体的架空管道,
3、每隔20-25米应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超过30欧,埋在地下金属管线,不需进行专门接地。 第八条 凡贮存闪点45以下易燃液体贮罐应做到: 1、贮罐的呼吸阀及热工测量装置应进行重复接地,即与贮罐的接地体用金属线相连。 2、呼吸阀应是防火呼吸阀,有完好的阻火层,每年定期检查二次,及时清洗,更换被腐蚀损坏的铜网,确保其防火性能良好。 3、罐顶检测孔,只允许检测时打开,平时要确保检测孔封盖严密。 4、雷雨时严禁工人上罐顶作业,雷雨时禁止进行收、付油工作。 第九条 除甲类生产厂房和甲类库房外,如为金属面的建(构)筑物,可利用其物面作为接闪器。 第十条 接闪器应镀锌或采用其它防腐措施。 第十一条 避雷保护装
4、置的引下线应建(构)筑物外墙敷设,并经最短的线路接地,一个建筑物的引下线一般不少于两根,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如消防梯)可作为引下线,但其所有部件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第十二条 为了使防雷装置具有可靠的保护效果,必须建立必要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 1、每年应在雷雨季节之前做定期检查,如遇特殊情况时,还应进行临时性检查。 2、检查是否由于维修建筑物或建筑物自身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 3、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因锈蚀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如发现锈蚀在30%以上时则必须及时更换。 4、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后而发生熔化和折断,避雷器瓷套有无裂纹,碰伤情况,并应定期进行预防性实验。 5、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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