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合同法律制度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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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9分,2014年的分值为28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两个席位。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注意四个结合:(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3)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4)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结合。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单选题5题5分1题1分3题3分多选题3题4. 5分1题1.5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8分8分22分合i17. 5 分10. 5 分28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将“运输合同”、“保管
2、合同”、“仓储合同”、“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内容全部删除;(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2014年教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本章基本结构框架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的并存合同的订立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P68) (2000年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3、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4、(2003年单选题)【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解释5】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的无效。【例题单选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 Ho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
5、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o (2003年)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贡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合同成立。甲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贡任。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
6、人时生效。【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解释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例题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
7、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o (2007年)A. 2007年4月30日B. 2007年5月3日C. 2007年5月8日D. 2007年5月9日【答案】B【解析】(1)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2)要约的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解释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解释2】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3)要约的撤销(2001年多选题)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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