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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
2、,对突发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突发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2.1 应急指挥机构当我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时,防治动植物疫病指挥部转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我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2.1.1 指挥部职责贯彻执
3、行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2.1.2 成员单位职责(1)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疫情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与突发动物疫情有关的新闻报道管理;协调组织突发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关注与突发动物疫情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2)发改部门: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安排,维护场价格秩序。(3)科技部门:立项并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治科技攻关。(4)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
4、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5)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6)财政部门: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所必需经费,对应急处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7)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
5、有效地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8)交通部门: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岛际运输保障;负责对相关运输企业的管理,防止疫病扩散;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等工作。(9)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订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诊断和报告疫情;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紧急组织协调疫苗、消毒药品、设施设备、人员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的调配。(10)卫健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加强卫生监督执
6、法工作。(1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畜禽肉类产品交易场(及入场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负责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以肉类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违法生产加工肉类产品的行为。(12)海关部门:负责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动物疫情信息。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仍需服从指挥部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相应工作。2.2 日常管理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职责为: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突发动物疫情应急
7、处置工作,督促各地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承担突发动物疫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技术培训;指导各县(区)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2.3 专家委员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兽医、卫生人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1)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响应级别提出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应急准备建议;(2)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3)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8、、业务培训;(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5)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2.4 应急处置机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农业农村部门、卫健委、海关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1)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病料的采集、送检,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2)卫健部门:在发生突发动物疫情(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3)海关部门: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
9、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2.5 县(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区)政府参照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设置,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3分级标准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省连同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2) 口蹄疫在14天内,本省
10、连同相邻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非洲猪瘟在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3.2 重大动物疫情(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2) 口蹄疫在14天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或者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非洲猪瘟在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
11、散趋势。(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7)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3.3 较大动物疫情(In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 口蹄疫在14天内,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非洲猪瘟在21天
12、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内3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内3个以上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7)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3.4 一般动物疫情(IV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区发生。(2)非洲猪瘟在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呈暴发流行。(4)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4监测预
13、警与报告4.1监测(1)监测体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所辖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所辖区域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4.2 预警及各县区及相关功能区
14、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4.3 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
15、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海关的兽医人员,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4.3.2 报告形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农业农村部门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农业农村部门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农机中心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4.3.4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