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全员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风险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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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全员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风险清单审计全员全过程质量控制风险清单控制环节风险点及表现形式法规依据及防范措施审计项目计戈U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秘2023)19号)第十五条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程序审定后,报经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未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秘2023)19号)第十六条市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在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审计厅备案。县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在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级审计机关和省审计
2、厅备案。擅自变更审计项目计戈U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审秘2023)19号)第二十条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审批调整:(一)本级党委、党委审计委员会、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二)上级审计机关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调整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四)原定审计对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五)需要调整项目的其他情形。涉及调整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的,应先报经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报批后,10个工作日内按原程序上报备案。审计通知引用审计
3、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书依据不恰当(浙审法2012)47号)第(一)条审计通知书所引用的审计依据应当是审计法或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应相关条款,且与审计项目相协调。内容不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审计组成员列示不精准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实施审计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审法2012)47号)第(三)条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列示审计组成员姓名,当审计组成员较多(如30人以上)时可采用
4、附件的方式,无执法证人员应列示为协审人员。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范围表述不全面、不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审计范围具体应包括对象范围、时间范围、业务范围、内容范围。审计内容重点不突出,与审计工作方案(如有)不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未确定审计应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三条审计组针对审计事项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包括:(三)确定主要审计步骤和方法;(四)确定审计时间;(五)确定执行的审计人员;(六)其他必
5、要措施。审计(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延伸)范围的确定超出审计法定权限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未对审计组长授权情况予以说明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九)条5.审计组组长将其具体工作职责委托给副组长、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实施国家审计准则若干意见(浙审法2012)47号)第(八)条一般项目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遇有审计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形时,未及时编制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
6、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o第八十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组组长;(三)审计重点;(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审计证据未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无法或不足于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
7、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问题事实、审计评价、审计定性和责任认定等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审计证据冗余根据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2号)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大数据(含图斑)比对结果未经核实作为审计证据根据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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