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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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节建设用地供应第三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四节宅基地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登记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遵循总体规划,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
4、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专项规划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落实上位规划要求、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应当经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第八条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专项调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
5、划以及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业务协同;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监测、预警和评估、监管机制。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十条本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依法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人民政府
6、应当建立耕地开垦费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占补平衡的耕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数据、图像和实地情况相统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补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或者
7、由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设区的市、县(市、区)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应当在本省范围内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本省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本省依法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并根据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将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具体地块。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经国务院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永久基本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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