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试行)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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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有关要求,加强本市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主体责任,我局结合本市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上海市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公开范围:主动公开)上海市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强化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
2、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由本市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本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后注册变更管理中的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变更沟通交流、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第三条药品上市后注册变更管理事项中的备案类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已明确为备案类变更的;(二)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
3、,持有人根据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研究和评估结果,确定为备案类变更的;(三)经持有人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变更的。备案类变更按本工作程序要求备案后实施。报告类变更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载明。第四条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发生多个事项变更的,原则上持有人应综合评估变更风险情形、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并综合所有变更情形的各项研究验证要求,一并开展研究、验证并报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第二章沟通交流第五条药品上市后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
4、未明确管理类别,且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仍无法确定管理类别的,本市持有人可向市药品监管局申请沟通交流。第六条药品上市后变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应当与市药品监管局进行沟通交流:(一)降低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二)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第七条持有人向市药品监管局提交沟通申请和相关资料,包括:(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申请表;(二)变更前后对比、自评估结论等在内的变更内容情况;(三)支持变更管理类别评估结论的总结,包括产品特点概述、持有人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管理工作程序、变更风险管理标准、自评估情况、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
5、有关指导原则要求开展的变更研究汇总数据和结果以及必要的验证情况。第八条市药品监管局收到相关资料后告知持有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在10日内组织沟通交流。第九条沟通交流可采用电话沟通、网络沟通、会议沟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交流。第十条沟通交流结束后10日内,市药品监管局将沟通交流反馈意见书面反馈持有人。沟通意见一致的按规定执行,意见不一致的不得降低变更管理类别。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批类变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对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备案类变更,向市药品监管局备案。第三章备案类变更程序第十
6、一条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145号)的要求,通过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在线提交申报资料进行变更备案。第十二条持有人依法和本工作程序办理变更备案的,应当依据具体变更情形,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在线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备案表;(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如药品注册证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等;(三)药品生产许可证;(四)营业执照;(五)药学研究资料;(六)修订的说明书及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第十三条市药品监管局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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