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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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塑造创新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培育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奖励一批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典型企业,提升绿色产品(服务)供给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新获得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单位。第二章奖励对象第三条奖励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通过工信部审核确定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单位。第三章奖励标准和条件第四条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
2、企业的给与一次性50万元奖励。第五条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四)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单位。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第六条每年集中进行奖励政策兑现工作,奖励政策属于“免申即享”类,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除省工信厅另有规定外,以工信部确定发布通知为准。第七条省工信厅按照工信部发布的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名单提出拟定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第八条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
3、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对以虚假行为申报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第十一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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