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docx
《黑龙江省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黑龙江省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在各行业、各领域选树一批排头兵企业,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新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称号的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和“免申即享”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的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标准和条件第三条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企业
2、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第四条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允许法人分支机构)。(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四)通过国家验收评审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和入选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企业。第三章兑现程序第五条省工信厅根据工信部确定并发布上年度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和优秀场景名单,提出当年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第六条省工信厅党组审议通过后,由省工
3、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奖励资金。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假行为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同时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企业,只享受最高标准奖励。第十条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解释。第H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省财政厅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黑办发2023)19号)保持一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国家级 智能 制造 应用 场景 示范 工厂 企业 奖励 政策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