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哪些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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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非全日制员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哪些规定?答:对于非全日制员工的福利,可以由劳资双方进行约定。对于非全日制员工劳动报酬我国法律的主要规定有:D工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2)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会参考以下因素: 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
2、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3)具体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等为单位结算,最长不超过15日。止匕外,用人单位无需为非全日制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即可。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72条。例:王某某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王某某于2007年3月3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7年4月1日正式上班。王某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从事厂区清洁工作,每日工作4
3、小时,每小时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元。2009年10月15日,王某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补发工资1,091.5元、2007年3月3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平时、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费46,980元、2009年8月及9月高温费90元、三八妇女节节日费100元、亲属伤亡补助900元。2009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应支付王某某亲属伤亡补助费900元、对王某某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于2007年3月3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每天工作4小时,每小时7.5元。但王某某每天工
4、作都在12小时以上,某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某公司给王某某发放的工资条与王某某实际拿到的工资不符,每次都少发给王某某,某公司应当补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父母伤亡的,单位给予900元的慰问金。2009年遇到高温天气,单位向其他同事发放了高温费90元和三八妇女节节日费100元,唯独王某某没有享受到。现起诉要求某公司补发工资1,091.5元、支付2007年3月31日至2009年8月31日延时加班费20,550元、双休日加班费27,84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830元、2009年度高温费90元、2008年及2009年度三八妇女节节日费200元、亲属伤亡补助900元,总计57,410元。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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