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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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辖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
2、以括号标注。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
3、、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简单制售。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含集体用餐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还应建立供货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当建立总部对门店(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制。食品批发经营企业
4、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
5、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一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用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洁。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符合本章通用要求。第十三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开展检验。自行检验的,应设置相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应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6、。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十四条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与生活区分隔。第十五条销售场所的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
7、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明显的区分标识。贮存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第十六条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第十七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有效覆盖隔离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
8、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不易于挑拣异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用小包装计量或使用密闭容器。使用密闭容器的应设置便于消费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第十八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对预包装食品进行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经营范围可以不增加餐饮服务项目。第二节散装熟食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九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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