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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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推进项目建设集约节约、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3)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数办发20236号)及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3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银川市党委、人大、政府、
2、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机构,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运维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各类信息化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政务信息化项目中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门户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3)规定的系统。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上下协同、共建共享、安全可靠、源头把控、闭环管理的原则,落实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的要求,做好密码测评、密码整改及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银川市推进“数字
3、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制定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二)组建项目必要性与技术审查专家库,同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查,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对银川市各单位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性和信创合规性等进行审查。(三)负责会同财政、审批等部门结合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情况和已批复项目成熟程度,确定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及相应预算资金安排,将政务信息化项目依序列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统一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四)对银川市政务信
4、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备案信息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向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报送银川市项目备案信息。第六条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作为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负责银川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指导、监督、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七条银川市财政局负责银川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第八条银川市委网信办作为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银川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第九条银川市公安局、密码管理局、保密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内容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申报、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备案提交、测评整改、组织
5、验收、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各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规划、建设,做好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第三章项目统筹和共性能力建设第十二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数办发20236号)规定,项目建设总体由自治区统筹规划。重点基础性、公共支撑性项目的设施、应用、能力,原则上由自治区统一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不再单独建设。原则上由自治区统一建设的内容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数办发(2023)6号)。第十三条鼓励银川市各单位,针对共性能力建设的空白领域,经请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6、,由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上报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照自治区相关标准先行建设,形成共性支撑能力,推广至全区复用。(一)银川市行业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本行业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原则上银川市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应满足银川市本行业各级单位使用需求,银川市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再单独建设。(二)各单位在项目设计和实施中,应与自治区重点基础性、公共支撑性项目在接口、标准等方面保持一致,与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数据标准保持一致,同步做好系统对接和数据互通,避免出现“数据孤岛”。第十四条需求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应当包含信息资源目录,原则上全目录共享,不予共
7、享的目录须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四章项目审批和备案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统一实行审查制度。对以下几种情况,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受理申请:(一)含有机房、网络、云平台、服务器、基础软件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办公电子设备(非涉密项目一律依托自治区或银川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准许的;(三)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未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的;(四)属于重复设计、开发的(鼓励使用现有成熟软硬件技术,需自行开发的必须说明原因、理由);(五)现有同
8、类型在建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六)新建系统与现有系统未充分整合的;(七)未明确系统安全防护和商用密码防护的。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立项前,应编制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和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进行报送审查。(一)市本级项目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的,属于行业项目的,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书后,分别报市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属于综合类项目的,由牵头单位分别报市级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投资概算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将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报自治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查。(二)各县(市)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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