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1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资源资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认定为文物的有形资产,以及考古发掘品、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入藏的征集物等。文物资源资产来源
2、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接受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第四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管理情况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机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经费。第六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核或审批文物资源资产有关管理事项,组织督促所属管理收藏单位收取并按规定缴纳有关收入。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
3、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本部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第七条管理收藏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制度,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开展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保护利用、管理事项报批、收入收缴、管理情况报告等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本条款所称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
4、馆、文物保护与考古科研教学机构、基层文物管理单位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单位。第二章文物姿源费产登录、清查和信息化管理第八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文物总登记账是统计和核算文物资源资产实物量的依据,应当真实、全面反映管理收藏所有文物的信息。总登记账应合理分类,将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单独登记。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
5、等其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第九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方式、类别等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不重不漏。文物资源资产涉及价值增减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及时登记入账。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完整体现。第十条文物资源资产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管理,按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和其他等类别填列管理信息。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和处置信息。第十一条
6、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资产信息卡规定内容,及时录入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有关行业管理信息应当以文物普查数据库为准并保持一致。第十二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强化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因调拨、交换、迁移、修缮改造、拆除、损毁、丢失、撤销、退出等发生变动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并同步调整总登记账和财务账,确保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应当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等预算支出安排及有关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业务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完整反映文
7、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定期核对总登记账、资产财务账和资产信息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作为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和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的依据。第十四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做好文物资源资产的年终盘点工作。对借出或借入的文物资源资产,至少在每年年末开展一次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强化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管理收藏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应当单独对其管理收藏的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进行清查,清查情况报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后处理。第十六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底数清晰、账实相符。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资
8、产清查。清查工作程序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规范和相关信息化要求,加强文物管理信息化平台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确保同口径文物信息数据的一致性。第三章文物姿源费产取得、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加大文物资源资产配置力度。第十九条管理收藏单位购买、征集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二十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不损坏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等要求,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
9、修缮、保养。加强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国有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配备专业设施设备,优化文物储存条件,强化预防性保护。第二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展示利用管理,强化文物价值发掘和综合研究,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提高文物资源资产的盘活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宣传教育作用。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大开放服务力度。鼓励
10、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城市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博物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快数字化和智慧化利用。充分利用馆藏资源开展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鼓励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适应市场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全面提升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传承水平。第二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迁移、拆除,以及可移动文物借展借用、调拨、损毁、丢失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文物资源资产撤销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
11、、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第二十五条文物资源资产调拨、交换、出借取得的补偿收入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产生的其他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第二十六条其他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做好所收藏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工作,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安排专业人员协助。涉及文物行业管理事项,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管理收藏单位终止的,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馆藏文物账目和档案进行清点接收,并指定管理收藏单位收藏。第四章文物姿源姿产报告第二十八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12、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二十九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文物资源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及增减变动、文物等级、规模、性质、分类等情况;(二)文物资源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研究利用和收益情况,发生的征集、修复修缮等支出情况;(四)文物资源资产调拨、借出、借入、拆除、损毁、丢失、管理信息变动及有关核查处理等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以资产信息卡数据为基础,将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
13、报送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一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加强对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和下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汇总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数据,形成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议意见,明确整改落实责任和工作要求,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14、后按程序报告人大常委会。文物行政部门承担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监督责任,管理收藏单位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按程序及时报送整改情况。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依法维护文物资源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十五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和省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管理收藏单位文物资源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三)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核算情况;(四)文物资源资产保管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五)文物资源资产拆除减损等情况;(六)文物资源资产收支管理情况;(七)文物
15、资源资产安全管理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物资源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巡察监督重点,定期向同级党委巡察机构提交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巡察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已归类为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的文物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国有文物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文物资源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解释。附件: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附件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参考样式基本信息资产编号单位会计科目资产分类资产名称数量项目代码数量计量单位采购组织形式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资产用途投入使用日期配置批准单位文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