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中心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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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行为有权利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5、后勤处为学院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的绿化管理工作。6、校园绿化应坚持栽种和管护并重、管重于栽的方针。适时对树木、花草进行松土、灌溉、施肥、除草,定期喷洒农药,防治病虫害,及时去除死树、枯枝,更新、补栽树木。7、对已建成的校园绿化地和景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如确因建设需要将已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时,由建设单位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后勤处报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并按规定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经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后勤处将追究责任,并给予重罚。8、由下列损坏草坪、花卉、树木和绿化设施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劝其改正;对其
2、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13倍的补偿。1)折树枝,任意采摘花、果实;2)用树木、花卉、护栏晾晒衣服和其他物品;2)在树木、草丛内捕杀鸟类;3)将公共的盆景、花卉、私自搬入个人处室、办公室或家中。10、对拒绝、妨碍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个人及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n、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小区物业办公室制度汇总(1) XX市室内装饰管理规定XX市室内装饰管理规定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XX市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已经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4月2日批准,予
3、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4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的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第四条 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的原则。鼓励室内装饰采
4、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五条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濯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的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室内装饰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室内装饰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并有相应的注册资本。第八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
5、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公布备案的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名录。第三章室内装饰工程管理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室内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该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十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装饰企业应当持书面合同、设计图纸、相关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
6、等证书,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的,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四)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七)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饰作业;(八)装饰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
7、间进行堆放及清运。第十五条室内装饰使用的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企业、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装饰材料。装饰人依法享有室内装饰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饰人指定装饰企业和强行推销装饰材料。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装饰人应当对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的,方能使用。受委托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七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为二年,自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 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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