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具体操作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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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执法具体操作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3)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和用地建住宅行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加大农村宅基地违法查处力度,按照“疏堵结合、批罚并举”的工作思路,聚焦保障居住、管住乱建、盘活闲置,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落实村
2、庄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指标(一)落实村庄规划编制各级资源规划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指导镇(街道)编制村庄规划,为农村宅基地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提供依据。要结合村庄分类,按照“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村庄加快编制,城郊融合类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的要求,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以及农村村民(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下同)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加快推进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到2025年底,完成全市应编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空间。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先利
3、用原有农村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O禁止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村民住宅。涉及占用土地利用现状用途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时,村庄规划已批准的,要严格落实。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应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村,在充
4、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农村宅基地腾退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建设住宅,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农村村民的居住需要。(二)落实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农村宅基地指标落实工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报实销。每年11月底前,各区县、西咸新区及有关开发区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需求,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
5、核同意后,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资源规划局汇总全市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将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的耕地开垦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就落实耕地开垦费问题进行专项安排,市政府将对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耕地开垦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二、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一)确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6、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平原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嫄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资源规划部门提供的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基础数据,结合本区域实际确定。各区县、西咸新区及有关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区域土地资源状况,综合考虑区域、用地类型、农户数量和需求等情况,在不超过陕西省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研究提出本区域宅基地面积标准,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二)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下列
7、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2 .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新农村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3 .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应予宅基地安置的;4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夫妻双方属于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当地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8、批准:1 .不符合“一户一宅”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2 .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的;3 .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转让他人,或将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再申请宅基地的;4 .不符合区县、镇街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5 .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6 .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7 .法律法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三)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1 .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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