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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暂行)的内应急发202323号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所属事业单位:现将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3月25日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自然灾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各类灾害事故及时应对、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第三条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及时高效”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职责明晰、标准统一、规范准确、实时高效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第四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全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具体承担向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
3、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信息,向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信息。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客观、真实、全面报告信息,严防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第二章报告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信息报告涉及的灾害事故类型包括:(一)洪涝、干旱、台风、地震、地质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信息;(二)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三)可能引发灾害事故的险情;(四)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五)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六)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报的信息;(
4、七)其他需要报告的灾害事故信息。第七条以下灾害事故信息,必须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一)较大级别以上的灾害事故信息;(二)盟市级发布的红色、橙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三)厅承担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相关处室发布或获取的自治区级红色、橙色、黄色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四)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涉及敏感人员的,或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灾害事故、重大舆情以及造成重大险情的;(五)危险物品火灾、爆炸、严重泄漏事故;(六)跨省区、跨盟市行政区域的灾害事故;(七)毗邻国家、省区发生且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灾害事故;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的灾害事故信息;(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第八条信息报告内容应
5、当要素齐全、数据准确、表述规范、言简意赅。信息标题应当概括地点、类型、伤亡人数、重要进展等核心内容。第九条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一)信息来源;(二)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以及现场情况;(三)发生单位(场所)的名称、性质、安全监管行业分类等基本情况;(四)基本过程(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及初步原因分析;(五)影响范围,包括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地区、死亡及受伤人数(包括失踪、涉险、需要紧急转移的人数),房屋倒塌损毁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以及初步估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应对情况,包括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联系方式,已投入的力量、采取的措施和处置进展,遇到的困难及拟采取的
6、措施;(七)发展趋势;(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条信息须按首报信息、续报信息、终报信息的次序进行报告。首报信息包括接报时间、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类型、伤亡情况、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初判危害程度和趋势等基本要素。续报信息包括事件起因、伤亡损失情况、处置进展、发展趋势、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基本要素。终报信息包括事件概况、性质认定、应对处置情况以及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基本要素等。情况简单、影响范围小、处置持续时间短的灾害事故,可综合报告。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赴现场工作组应向本部门信息报告工作机构报告灾害事故总体概括、属地采取的应急响应各项措施、面临的突出困难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
7、工作组开展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综合情况。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应向本部门信息报告工作机构报告灾害事故发展趋势分析、应急响应措施、灾情、力量调用及抢险救援工作、装备和物质投入、相关历史数据和参考资料、贯彻落实领导指示批示等综合情况,以及面临的突出困难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第三章报告时限和方式第十三条信息一般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多级同时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随后逐级补报。第十四条灾害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旗县(市、区)、盟市
8、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后要力争30分钟内上报,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五条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灾害事故信息后,事发地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时报告,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最迟不超过2个小时。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事发单位在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第十六条对处置持续时间较长的较大以上灾害事故和重大险情,应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信息。较大灾害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灾害事故处置和原因调查取得重大进展或死亡(失踪)人数发生
9、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O第十七条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核实的信息,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度了解,按要求及时报告。第十八条信息包括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书面信息报告按有关要求采用标准格式,经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发报送。第十九条信息报告原则上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报送。紧急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途径报告O灾害事故信息内容涉密或报件已确定密级的,通过机要渠道报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二十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灾害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建立与现场直接调度工作机制,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制定掌握现场情况人员作为联络员,及时将灾害事故发展态势和处置工作进展
10、等情况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第四章信息处理和反馈第二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处置工作制度,及时接报处理信息,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按规定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二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报告的审批工作,按照紧急信息报告的及时性要求,区别于其他公文的审批报送流程,简化审批流程,畅通报告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审批机制,不得因层层审批延误上报时间。第二十三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报信息的,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核实并如实报告。第二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研判工作机制,通过组织有关单位共同会商等形式,加强灾害事故发展态势分析和处
11、置意见建议,增强信息专业性和科学性,提高信息服务保障能力。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参加。鼓励采取多种方式邀请专家参与信息研判工作。第二十五条各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各级领导关于灾害事故的批示指示后,应当立即传达落实,并按要求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灾害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完善应急值守工作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要求,保持“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不间断在线,确保信息畅通。第二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人员、参与应对处置人员、基层信息报告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培养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值班队伍。第二
12、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值班工作设施设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和完善值班工作保障措施,关心爱护一线带班值班人员,妥善做好值班人员的休息、就餐等保障工作。第二十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鼓励社会公众报告灾害事故信息;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与合作,重点关注并及时收集主流新闻媒体、有关网站披露、报道的灾害事故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与联动,建立灾害事故信息共享通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及社会力量等在信息报告中的作用,逐步形成触觉灵敏、覆盖全面的灾害事故信息收集网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值班电话:0471-4826786第六章监督考核第三十条
1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报告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当日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考评制度,对首报时效、信息核报、报告质量和准确性等整体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情况适时进行通报。第三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信息报告工作列为督促检查、调查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范围O第三十三条因灾害事故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
14、十五条对于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及信息公布,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灾害事故信息。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一、生产安全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O(二)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15、人以上IOO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O(四)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水旱灾害(一)特别重大水旱灾害:1 .内蒙古境内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拉尔河)干流或两条以上主要支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2 .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海拉尔河)干流重要河段或地级以上大型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3 .大型水库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4 .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5 .全区三分之一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超过30%;或用水人口100万人以上城市发生供水危机;6 .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或者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30%;7 .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8 .黄河凌汛期,黄河河道多处发生决口或多处出现严重险情;9 .黄河凌汛决口后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