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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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老字号保护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促进消费、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字号,是指在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第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会同省级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将
2、符合条件的品牌认定为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老字号企业,建立健全老字号名录。第四条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公开公正、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第五条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坚持绿色发展、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第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展示,为老字
3、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第七条鼓励和支持老字号相关商协会发挥行业促进作用,为老字号提供企业维权、人才培训I、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老字号商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推动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第二章示范创建条件第八条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二)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第九条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4、件:(一)在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二)依法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六)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第三章示范创建程序第十条老字号示范创建每3年进行一次。程序包括:发布通知、自愿申报、初审报送、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社会公示、发布公告等。第H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通知,公布示范创建具
5、体安排;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将拟认定的老字号提交部门集体会议决策;在部门官方网站上对拟认定的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老字号名录;授予老字号标志使用权、颁发老字号牌匾。第十二条拟认定的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后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第十三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6、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一)老字号申报表;(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五年经营情况;(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八)企业在经营管理、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介绍材料;(九)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十)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十一)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省级商
7、务主管部门对新认定的老字号颁发牌匾,不再制发证书。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颁发的牌匾和证书,继续有效。老字号企业可根据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六条老字号企业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送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的30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变更情况更新老字号名录,在官网上公布:(一)企业名称变更;(二)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三)企业注销登记;(四)企业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五)老字号持有人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或关联机构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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