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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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
2、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参考法律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199条、第1200条、第1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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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 经营者 管理者 或者 群众性 活动 组织者 未尽到 安全 保障 义务 是否 承担 侵权 责任 民事行为 能力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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