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docx
《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福建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32号)精神,做好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理论基础扎实、具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我省职业院校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和认定对象。(一)认定范围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本科高校)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二)认定对象1 .校内专业课教师:在职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专业课或
2、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人员可参加认定。2 .校外兼职教师:经学校正式聘任且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人员。第三条“双师型”教师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申请人可根据条件要求,自主申请认定相应层级。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四条福建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并负责省属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及全省认定结果复核工作。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职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高职院校负责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程序(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二)审核推荐。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
3、的材料汇总报送至相应“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三)组织认定。“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应成立由教育相关单位、行业企业等专家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对申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教育厅复核。(四)复核备案。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通过后的认定结果予以备案。第四章认定标准第六条基本条件(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践行
4、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在教育教学和技术技能培养过程中落实课程思政要求,形成相应的经验模式。()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科学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四)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时长、形式、内容、标准等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相关规定。理解所教专业(群)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第七条校内专业课教师申报各层级“双师型”教师,在满足第六条基本
5、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初级“双师型”教师1 .教育教学方面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并承担教学研究任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胜任教学工作。具有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2 .专业实践方面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积极承担实习实训教学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校级以上产教融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2)获得相关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非教师系列初级以上职称;(4)担任校级以上教学创新团队、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等主要成员;(5)作为主要成员或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建省 职业教育 双师型 教师 认定 实施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