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石家庄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石家庄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动省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石发(2011)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石家庄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能够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四条引导资金由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市财
2、政局共同管理。市文产办具体负责项目收集、整理汇总,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提出安排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资金拨付,会同市文产办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二章使用范围、条件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二)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技术改造与升级;(三)动漫原创作品获奖或播出奖励、动漫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石家庄国际动漫博览交易会、其他重点动漫建设项目等;(四)影视、文学艺术、数字内容等重大文化产品及精品生产,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五)市级以上文化产业
3、宣传推介活动、市级文化产业项目(企业)评比、市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六)文化品牌创新;(七)初审考察、专家评审、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升级、专项审计等必要的管理费用;(A)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二)申请企业在本市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经营,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三)申报项目在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之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
4、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类项目需经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影视动画类项目需经广电部门备案、文化活动类项目需经主管部门审批等。自筹资金或贷款落实,并已投入资金。第七条引导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支持方式。(一)对于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筹措主要资金的文化产业项目,在自筹资金已经到位的前提下,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为项目投资总额的5%-3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市组织的文化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中国国际动漫节和境内外知名文化展会,可按照展位费50%比例
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参展场地费需市级统一支付的,由市财政直接列支。(二)对于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筹措资金的文化产业项目,已经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采取银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项目贷款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50%。(三)对入驻企业超过20家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动漫)产业园区,给予上年度基本运营费用20%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国家级文化产业试验园区”的园区建设管理单位,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50万元。对新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最高可给予200
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最高可给予IOO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30万元;对新入选“文化部认定的动漫企业”,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企业投资且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经过我市立项并报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产品,按以下分类进行奖励:在中央台主要频道(即CCTV1-14)、城市电影院线或境外主流媒体播出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最高可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央台主要频道播出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他媒体播出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文化产品或提供文化服务,获业内公认为较高水平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7、力和品牌效应的奖项(金奖或一等奖)的,对所在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国家级重大奖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省级重大奖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鼓励游戏企业开发绿色网络游戏产品,网络游戏产品正式上线运营的,视产品效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市原创的舞台剧目,商业演出超过50场的,根据投入经费、制作质量、票房效果、获奖情况、销售收入等综合评估情况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本单位文化产业发展,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和奖金。(四)对由石家庄市范围以外引进至石家庄落户的大型文化企业申报的重大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项目或重大文化活动实行“一事一议”,资金支持方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石家庄市 文化产业 发展 引导 资金 使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