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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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有关部署,持续推进传统工艺振兴实施计划,进一步推动传统工艺提升传承实践活力、融入现代生活,切实加强四川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是指境内依托传统工艺非遗代表性项目,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支持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单独或者会同相关企业、高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的,开展传统工艺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工作,经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开放性工作平台。第三条申报
2、和认定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当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保护与传承并重,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认定等程序。第四条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当依托自身优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尊重客观规律,着力“活态传承,突出创新创造,大力提升传统工艺理论研究、创意设计、生产工艺、品牌培育、推广销售、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环节能力水平,不断激发传统工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和外在活力,促进其融入现实生活、实现发展振兴。第五条按照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传统工艺工作站设立1年以上,工作成效突出的,可以申报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3、申报地区传统工艺项目资源丰富,从业者数量较多或者人才资源聚集,利于对接社会需求;(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站积极性高,能提供场地、资金、人员等相关保障;(三)建站相关方在传统工艺领域有工作基础,具有整合研究、设计、推广、市场对接等资源的能力;(四)建站相关方就合作事项达成共识,各方权责明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方案具体,可核查可检验;(五)传统工艺工作站设立1年以上,工作机制健全,具有较强创新转化能力,工作成效突出,并被认定为市(州)级传统工艺工作站。优先支持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在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推荐或者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
4、一)建站以来未实质性开展工作的;(二)建站各方未就工作站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的;(三)建站方面临重大法律风险的;(四)其他不宜推荐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申报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的文件,联合建站的,应提供建站各方签订的实施方案、合作协议;(二)市(州)人民政府或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关于设立市(州)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的文件,包括明确的各方职责、支持事项等;(三)工作站建站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效;(四)工作站未来3到5年工作计划;(五)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关于申请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的请示,以及需要文化和旅游厅支持事项;(六)其他要
5、求提供的材料。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评估,认为具备申报条件的,可向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评审、考察、公示、审核等程序后,按要求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市(州)人民政府成立的传统工艺工作站,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由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第三章认定第十条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进行说明。第H条文化和旅游厅成立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组开展省级传统工艺工作站评审认定工作。评审组应当从文化和旅游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3名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根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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