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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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游艇租赁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游艇租赁经营管理行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我省游艇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备案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我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游艇租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经营人涉及游艇租赁行为产生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的活
2、动。第三条游艇租赁经营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完善评价管理制度。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人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具备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参与信用评价。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第五条经营人信用信息归集内容包括主体基础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其中不良行为信息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和直接定为D级行为信息。(一)主体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
3、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经营人备案信息;游艇船名、船籍港、所有人、国籍证书、适航证书、符合租赁游艇检验标准的检验证明或者入级证书(租赁游艇)等证书、文书信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游艇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证书及签订的劳动合同信息。(二)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省信用主管部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三)良好行为信息。包括经营人在从事我省游艇租赁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的或其认可的奖项、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作出的表彰奖励)。(四)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4、产生的信息;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投诉举报信息;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信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违反信用承诺行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信息。第六条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并为经营人建立信用档案。信用信息通过经营人主动申报、监管部门政务服务办理、行政执法、行政监管、相关管理部门获取等方式进行信息采集和更新。第七条游艇租赁市场信用评价实行IOO分动态记分制,通过“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方式计算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各等次对应的综合得分(X)
5、分别为:A级:X95分,信用最好;B级:85分WXW95分,信用较好;C级:65分WX85分,信用一般;D级:XV65分,信用差。经营人因初始开业备案或停业、歇业,当年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参加当年度信用考核但不评定等级。第八条经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一)不按要求参加或拒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因经营人原因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四)被依法依规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五)相关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六)发生负面
6、社会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第十条经营人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经营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二)动态评价是经营人出现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时,自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经营人的信用等级立即评为D级。第十一条经营人应当对照海南游艇租赁经营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于每年2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获得的加分项目信息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无加分项目信息。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南游艇租赁经营
7、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发布前应当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评价结果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服务窗口等公开发布,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至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十二条经营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公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依据核查结果以及相关规定作出维持、修改评价结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经营人。经营人对复核评价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评价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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