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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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围绕加快形成“一主三辅”先进制造业产业集聚、打造世界一流汽车城的目标,全面加强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产业用房管控能力,促进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更好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提高合作区产业用房综合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产业用房,是指合作区范围内国有、集体或其他社会投资主体掌控的,已建成的各类产业用房,包括各类工业厂房、研发用房、办公用房、产业配套用房及物流仓储用房等。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产业用房的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和调剂。第三条【组织机构】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2、(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全区产业用房保障管理议事及指导工作,区发改财政局、区科创经服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深汕税务局、深汕消防救援大队、区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各街道及区属国企依各自职能协调解决产业用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产业用房的管理工作。需要区决策会议审议的事项,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上报。第四条【部门职责】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区城管部门依职责对产业用房主体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3、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产业用房商事主体经营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区住建部门负责对产业用房租赁市场和二次装修进行监督管理;区智慧建设部门具体负责产业用房管理信息化;区应急、生态、消防、税务等部门负责对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税务等事项进行检查。各镇依责履行产业用房管理属地责任。各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产业用房所有权人或运营主体依法处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五条【出租栗求】产业用房所有权人须遵守土地出让合同或产业发展(投资)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中关于产业用房出租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出租。确有空置产业用房出租需求的,须向
4、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产业用房调剂使用(见第三章)。未签订监管协议且已形成出租事实或确有出租意愿的,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用房使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主要用途、租赁对象、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内容。合作协议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产业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的依据。第六条【租赁对象要求】产业用房应优先出租给符合合作区“一主三辅”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及相关服务业企业。合作区引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入驻,鼓励区外企业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将注册地和纳统关系变更至合作区。第七条【转租栗求】除土地供应合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产业用房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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