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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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提升科技创新服务和支撑能力,依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 2545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 61号)、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科技设施”),是指为提升突破科学前沿、实现技术革新、推动产业变革的能力,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复杂科学研究
2、装置或系统,是长期为工程和科研活动提供服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共设施。第三条科技设施建设与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重点扶持、开放共享、滚动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科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牵头单位,会同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科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评估,并将依托科技设施开展的科学研究纳入其他省级财政计划重要支持方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科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所属单位科技设施项目的申报、协调等工作,制定加强科技设施管理的具体措施,
3、协调落实科技设施建设和运行所需条件。在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作为科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科技设施项目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保障条件。有多个依托单位时,应明确一个牵头单位。第五条科技设施建设和运行全过程的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六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科技设施发展规划,提出科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科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建设,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主管单位应依据科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的项目建设重点,分析用户需
4、求和可投入资源等情况,整合优势力量,组建最优团队,主动开展预先研究,提出拟承担的科技设施建设项目及依托单位建议,论证相关建设方案的基本可行性。第七条 科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托单位应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项目建议书应对科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科学目标、用户需求、投资匡算、开放共享措施、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科技设施实现科学目标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条件和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
5、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或批复。初步设计应对科技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进行细化设计,包括说明、资料和图纸等部分,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会同省科技厅对科技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适用简化审批程序情形的,可简化或合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环节。是省政府决策事项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
6、科技厅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科技设施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九条依托单位依据批复的投资概算,根据工程进度,经主管单位审批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下达投资计划,做好与预算管理的衔接。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建设经费预算。第十条 对在海南建设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别在建设阶段和运行阶段,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项目具体要求,安排地方相应承担的经费。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从以下方面认真履行建设职责,保证科技设施建设进度和质量。(一)成立建设管理机构,并明确总负责人,协调和推进
7、建设工作;建设管理机构的成立、总负责人的确定或调整,经主管单位审批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制定技术方案,组织并完成科技设施建设必需的各项研究实验、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制工作,确保与整体建设进度相衔接。(三)加强质量、资金、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等方面合同、档案、信息等的管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第十二条主管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成立协调机构,协商和解决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科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建设进展情况是制定后续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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