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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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示范区范围包括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嘉善县)、上海市青浦区(以下简称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以下简称吴江区)。第三条建设示范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
2、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加快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强化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为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示范区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职责,保障示范区各项建设工作有序推进。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
3、省行政区域内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执法协同等,畅通要素流动,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鼓励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开展跨区域合作,形成多方参与、业界共治、协同推进的一体化发展机制。.第六条本省支持示范区率先在改革开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国家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
4、地方试点的,本省支持在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本省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支持在示范区优先试点。本省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鼓励在示范区复制推广。第七条本省将各相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本省对在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治理体制第八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和协调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年度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督促检查有
5、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第九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是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和理事会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二)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三)联合嘉善县、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行使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四)根据授权、委托等承担其他职能。执委会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第十条本省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就规划统筹、标准统一、项目合作、设施共建、平台共享、信息互通等事项,与上海
6、市、江苏省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相关协议。执委会可以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对协议的签署及其内容提出建议。除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向社会公开。协议执行情况及效果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本省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对示范区毗邻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事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共同管理。嘉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示范区开发建设需要,与青浦区、吴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建设实际,可以将有关省级管理权限依法授权、委托执委会行使。执委会
7、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在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出需要授权、委托的事项清单,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上海市或者江苏省的行政机关实施,并予以公告。在跨区域项目建设中,行政许可依法由本省和上海市、江苏省的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本省可以会同上海市、江苏省共同确定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实施,或者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第十四条本省鼓励市场化、社会化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和治理,发挥其
8、在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领域开放合作、协同共治的作用。第十五条执委会在本省选聘的干部,纳入本省干部选用、比选范围,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省优秀年轻干部专项调研范围。支持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从执委会选用优秀干部人才。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六条嘉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并征求执委会的意见。第十七条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构建示范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调规划目标,加强规划、土地、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一基础底板、规划基期、规划期限和核心指标,实行分级分区分类管理。第十八条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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