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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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普与学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结合我省科协事业改革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省科协组织开展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等方面的专项工作。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6年。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承担省科协专项工作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县科协,以及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第四条
2、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科协组织深化改革工作的目标及主要任务,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二)明晰权责。省财政厅、省科协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水平。(三)注重绩效。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遵循依法理财的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一)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科协提出的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复下达;配合省科协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省科协组织开展
3、绩效管理;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制度,督促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二)省科协根据项目开展实际拟定绩效目标,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审核基础材料数据,建立备选项目库,提出年度预算分配方案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跟踪指导项目实施,监督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整改结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三)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及时报送省科协。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一)开展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普
4、工作。主要包括:支持科普信息化工程、科普资源创作、基层科普基地建设、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等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活动;实施中学生英才计划、科技活动特色学校培育、流动科技馆进校园等青少年科普活动;推动科技馆免费开放、开展主题科普活动等。(二)搭建科技工作者联络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支持学会及基层科协组织建设;“科创中原”试点城市等搭建学会服务地方创新驱动发展平台;支持会市合作、学术交流、论坛等活动;开展院士专家等科技人才举荐培养引进服务;推动弘扬科学家精神、科技志愿服务工作等科学文化建设。(三)实施科技智库等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开展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河南研究院科技咨询项目(以下简称河南研究院项目),实施河
5、南科技智库建设、海智计划等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相关科研项目。第七条专项资金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支持方式。支持基层科协开展活动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他采用项目法分配。第八条开展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普工作、搭建科技工作者联络服务平台相关项目支出范围包括:(一)设备费:指项目实施工作所需科普专用设备、展品展具的购置、研制及维修改造费用。(二)租赁费:指开展科普及学术活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租赁的场地、设备、展品及车辆等费用。(三)出版印刷/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新技术新产品及专用软件购买费、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四)培训讲座费/差旅会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开展科普及学术活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培训、师资、差旅、会议等费用。(五)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聘请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O(七)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科技智库等科研项目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具体参照河南省省级创新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23)46号)有关规定实施。第三
7、章预算资金管理第九条省科协应当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前确定下一年度支出事项和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办法。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省科协应当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公示等工作;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省科协应当提供相关因素数据并负责数据核实等工作。第十条河南研究院项目由河南研究院会同省科协(省院合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由省科协负责牵头制定。第十一条省财政厅根据省科协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批复下达专项资金。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职责,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
8、管理,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并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第十三条项目资金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的项目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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