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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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管理。第三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评比、奖励惩罚等。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集中组建专职、
2、统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条件第六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任命法定代表人。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当于可研阶段的技术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或直接明确项目法人),提出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开展之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一)省本级实施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二)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
3、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以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已明确管辖权的,由负责管辖该工程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三)其他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四)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实际组建常设专职法人机构,实行集中式专业化管理,集中承担辖区内全部或某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职责,全面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五)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项目法人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六)各级政府
4、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组建后,组建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水利厅备案。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法人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拟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四)主要规章制度。(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项目法人组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或掌握有关
5、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的,应当配备的副职需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执)业资格,大中型工程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职(执)业资格,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参与过类似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管理工作,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三)财务负责人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经济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业资格,有比较丰富的经济财务管理经验。(四)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质量、经济、财务、招标、合同、档案等方面
6、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O可按照工程规模大小确定项目法人单位人数,大、中、小型工程人员数量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人数应当从严控制。(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一般应设置综合、工程、财务等部门,专门负责工程建设、财务、质量、安全和征地拆迁移民、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建立完善的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档案、信息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调整。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经组建单位同意,并应当及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不能按照
7、本办法要求的条件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通过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依法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法人和被委托单位的人员总数量及专业要求应不低于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和能力的,可依法承担监理业务。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项目法人相应职责的,不免除项目法人的责任和义务,项目法人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追究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单位相关责任。第三章项目法人主要职责第十三条项目法人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要求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实施,
8、并依法对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前期工作阶段1 .选择勘察设计单位;2 .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报告;3 .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专项报批手续;4 .组织或协助开展对前期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并对初步设计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报批。(二)施工准备阶段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建管机构,并任免主要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2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投标;3 .组织施工图审查、设计技术交底;4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申请等申报手续;5 .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移民等工作;6 .落实供电、供水、交通、通讯等建设外部条件;7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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