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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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第二十二条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引导申请单位就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第二十四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
2、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核销前次领用的财政票据。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五条 领用未列入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用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用证基本信息里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领单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知领用财政票据的相关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据等内容。第二十二条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
3、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引导申请单位就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用证,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领用票据名称和项目名称、领用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票据记录、检查核销结果记录等项目。第二十四条 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核销前次领用的财政票据。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五条 领用未列入财政票据领用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用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用证基本信息里补充新增财政票据关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
4、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财政部在2020年12月3日公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进行了修改,同时近几年来我省顺应技术进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断创新财政票据管理,原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3年制定)已不符合我省管理实际和财政部的要求。为此,我们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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