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场和主基地运输航空公司防疫补贴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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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场和主基地运输航空公司防疫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超常规稳住经济大盘行动方案 和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的通知要求(琼府办(2022) 28号),为加快援企纾困补贴资金支付,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对美兰机场、博鳌机场、三亚机场、三沙机场,以及海南航空等主基地运输航空公司、国内其他运输航空公司在海南设立的分、子公司的国内客运航班直接防疫支出进行补助。第三条补贴标准为每架次(起、降各为1架次)分别给予机场、航空公司200元。第四条 主基地运输航空公司、国内其他运输航空公司在海南设立的分、子
2、公司的确认以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批复为准。主基地运输航空公司指经营许可载明其主运营机场在海南省内机场,国内其他运输航空公司在海南设立的分、子公司需获得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的批复。第五条各机场航班架次以民航海南空管分局、民航三亚空管站提供数据为准;海南航空等主基地运输航空公司、国内其他运输航空公司在海南设立的分、子公司的航班架次以各公司实际执行数据为准。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各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的材料,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财政补贴资金,并及时下达给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企业将相关补贴资金用于防疫。第七条补贴资金每2个月申请一次,补贴申请单位应于7月10日、9月10日、1
3、1月1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补贴申请材料。补贴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补贴申请书原件;2.实际起降架次统计记录表及明细表;3.银行账户资料;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民航局批复材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申请单位对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7.其他必要的资料。上述材料均需一式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八条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积极配合补贴资金绩效管理,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补贴。对违反补贴资金领取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经查明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将取消其按本办法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追回按本办法已拨付补贴资金。第九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细则补贴执行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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