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筑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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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建筑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暂行)济建建管字12022) 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市场各方诚信履约意识,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要求,现将我市建筑领域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合同造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指
2、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下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以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2 .建设单位应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在本市注册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由保证人出具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保函(保单),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赔付方式、赔付程序等,原则上不设免赔条款。保险机构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专用条款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3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内容。本通知发布之日主体结构工程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向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4 .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
3、目,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或者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代替工程款支付担保。二、规范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5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受益人为施工合同对应的施工单位,受益人权益不得转让。6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单位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等)的10%。7 .保函、保证保险担保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担保金额的1.5%,由建设单位承担。鼓励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建立浮动费率机制。8 .工程款支付担保期限为工程最终结算完成之后60日。9 .工程款支付担保过程应当按照施工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节点提供全过程担保。按照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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