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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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32035年)关于“优化投资结构,拓展投资空间”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项目投资力度的工作部署,促进服务业项目投资高位求进“拓增量”,推动四川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参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业重点项目,是指符合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等要求,对加快构建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引领示范和支撑带动作用,经按照规定程序纳入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服务业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第四条服务业重点项目
2、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分类推进、协同发展”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第五条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服务业重点项目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厅,履行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职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服务业重点项目涵盖以下领域:生产服务,包括信息服务、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流通服务,包括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等;社会服务,包括教育培训服务、健康服务、体育服务、养老服务、文化服务等;居民服务,包括家政服务、旅游休闲等。第七条申报纳入服务
3、业重点项目库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民生类服务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项目业主单位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上公布的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第八条鼓励民生类服务业项目、外商投资类服务业项目、融合发展类服务业项目申报服务业重点项目,有效发挥服务业惠及民生、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功能。第九条按照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重点,由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服务业项目入库申报标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州)根据申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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