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会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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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会诊制度(一)凡在护理业务、技术方面存在疑难问题,本科室难以解决时,可申请护理会诊,护理会诊分为:院内会诊(科间会诊、多科联合会诊)和院外会诊。(二)护理会诊范围1、患者合并非本专科的疾病或发生非专科严重护理并发症。2、疑难危重患者护理:典型病例需要护理专家鉴定护理措施并加以总结的护理问题。3、重大或特殊抢救。4、专科护理技术的运用,如:PICC等各类静脉通路的维护、糖尿病等特殊患者饮食指导、气道护理与呼吸机管理、各种伤口护理、难治性压疮等的护理等。5、专科新业务、新技术、新设备仪器的运用和管理。(三)护理会诊要求1、院内会诊(1)科间会诊:由请会诊科室填写护理会诊单,注明患者一般资料、护
2、理会诊的目的等,经护士长审核签字后,送达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接到会诊单后,由护士长选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会诊。普通会诊在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在会诊单上注明,被邀请科室(人员)应在10分钟内到达。(2)多科联合会诊:由会诊科室向护理部提出申请,护理部根据需要安排相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讨论。(3)会诊人员资质: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或专科护士。(4)科间会诊意见由会诊人员直接书写在护理会诊单上。多科联合会诊意见单独书写会诊记录。(5)会诊结束后,巾请会诊科室应根据会诊意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护理计划及措施。(6)科间护理会诊单由科室留存,多科联合会诊记录由护理部保存。2、院外会诊(O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需要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时,由科室护士长向护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护理部联系院外专家进行会诊。(2)护理部接到外院的会诊邀请时,根据会诊的目的和要求安排相关专业具有资质的护理人员外出会诊。(3)科室或个人接到外院的会诊邀请时,应上报护理部,经护理部审核批准后(必要时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会诊,科室或个人未经护理部批准不得安排或自行外出会诊。具体要求参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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